國民年金保險怎麼保
壹、「國民年金法」的立法歷程
96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並於96年8月8日由總統令公布,9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開辦之初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四大給付項目,並整合國民年金開辦前已經在發放的「敬老津貼」及「原住民敬老津貼」,改為「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之後並依社會發展狀況做過幾次修正,現行規定容後敘述。
貳、何種身分應參加或不得投保
一、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民,在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的期間,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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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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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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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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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不論年資及金額)。
2. 98年1月1日以後領取之年資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未達50萬元。
2. 98年1月1日以後領取之年資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未達50萬元。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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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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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在97年12月31日以前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合計未達50萬元(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及金額不列入計算)。
2.
98年1月1日以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合計未達50萬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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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公教保養老年金給付者,於請領給付後均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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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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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15年後(112年10月1日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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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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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者(含參加裁減資遣人員繼續加保、育嬰留職停薪人員繼續加保、職災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者),在加保期間均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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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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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工作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因未計勞保年資,如果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情形符合前述第一項的 ( 二 ) 或 ( 三 ) 的情形,仍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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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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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 25 歲服替代役者,於參加替代役保險(非軍保)期間,仍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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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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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居海外之國民,如果超過2年未持本國護照入境而戶籍遷出國外(非除國籍),則在遷出國外期間不屬於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如戶籍未遷出國外或已恢復戶籍,且符合前述第一項國民年金加保資格,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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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月投保金額及費率規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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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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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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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投保金額是計算保險費及各項給付金額的基準,在國民年金施行第 1 年,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當時為 17,280 元)為月投保金額;第 2 年起,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 5% 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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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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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月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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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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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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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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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的保險費是以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97年10月1日開辦時的保險費率為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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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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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率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但經財務精算結果,若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則2年內不予調高。費率經核定須調整時,由中央主管機關(102年7月22日以前為內政部;102年7月23日以後為衛生福利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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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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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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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04年每月保費為18,282元x8%約1,463元。
肆、保險年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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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年資,指被保險人依規定繳納保險費之合計期間;未滿 1年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數按比率計算。例如繳納保險費共8年7個月,保險年資會以8又7/12 年計算。101年1月1日起,未滿全月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日數按每月30日的比率計算。例如繳納101年2月份12天的保險費,會累計12/30個月的國保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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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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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規定繳納前,不計入保險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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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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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本保險時,其取得之保險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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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各項給付
一、老年年金給付
(一) 老年年金給付(一般狀況)
1.請領資格: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或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不論國保年資有幾年,均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即年滿65歲)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2.給付金額: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金額,如果沒有不得選擇 A 式的情況,則依下列 A 、 B 式計算後,擇優計給:
A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 3,500元
(自101年1月起加計金額由3,000元調整為3,500元)
B式=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自101年1月起加計金額由3,000元調整為3,500元)
B式=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3.備註:以下狀況不得請領A式
(1)
有欠繳保險費超過 10 年不能計入保險年資的情形。
(2)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3)
在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總額未達50萬元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將所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總金額按月折抵3,000元,至折抵完畢前。
(4)
在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超過15年,且一次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的總額超過50萬元者。
(5)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實施以後至112年9月30日止,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總額未達50萬元者,自年滿65歲當月起將所領取之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總金額按月折抵3,000元,至折抵完畢前。
(6)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實施以後至112年9月30日止,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合計超過15年,且一次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的總額超過50萬元者。
(7)
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或公教保養老年金給付。
(8)
在112年10月1日以後領了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
(9)
在64歲至65歲期間,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勞保局以書面限期繳納,被保險人逾期始為繳納者,前3個月老年年金給付,僅能以B式發給。
4. 被保險人 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二)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1.請領資格及金額:
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法施行時,已年滿65歲之國民,即民國32年10月1日 (含當日)以前出生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3,500元(自101年1月起年金金額由3,000元調整為3,500元)至死亡當月為止。
(1)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2)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A.
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65歲當月起以新臺幣3,000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
B.
B. 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
(3)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4)
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
(5)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備註:
(1)
前述「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是以每期年金核發當月起前36個月認定。因為 年金是逐月發給,所以每個月核發年金時都會往前比對36個月的居住況狀。例如100年3月份的年金 (100年4月底發放 ) ,必須比對97年4月到98年3月、98年4月到 99年3月,以及99年4月到100年3月,這3 段期間都分別要在國內住滿183 天。如果要繼續領100年4月份的年金 (100年 5 月底發放 ) ,則必須比對97年5月到98年4月、98年5月到99年4月,以及99年5月到100年4月,這3 段期間都分別要在國內住滿183 天,以此類推。
(2)
前述 1 之( 5 )土地及房屋價值之計算:
A.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B.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a)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b) 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 400 萬元為限。
(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3) 自101年1月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在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
公告現值後,如其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沒有新增,而且也沒有其他排除規
定,就符合繼續請領年金的資格,不會因為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而受到影響。
(4)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人,不適用國民年金法有關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
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之相關規定。
(三)原住民給付
1. 請領資格及金額:
年滿55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規定之一者,於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得請領「原住民給付」每人每月3,500元 (自101年1月起給付金額由3,000元調高為3,500元)。從申請的當月開始按月發給至年滿65歲前一個月為止。
(1)
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但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不在此限。
(2)
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
(3)
正在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4)
正由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
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
(6)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7)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備註:
(1) 前述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A.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B. 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 400 萬元為限。
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2) 自101年1月起,原已領取原住民給付的人,在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如其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沒有新增,而且也沒有其他排除規定,就符合繼續請領原住民給付的資格,不會因為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而受到影響。
(3) 請領原住民給付必須年滿55歲之年齡限制,未來會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65歲。
二、生育給付
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1.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日起,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亦即國保女性被保險人在100年7月1日後(含當日)生育,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國民年金生育給付。
2.
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1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即雙胞胎給付2個月、3胞胎給付3個月,以此類推。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3.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例如國保被保險人分娩,其配偶為農保之被保險人並已請領農保生育給付,則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生育事故重複請領國保生育給付。
三、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一)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一般狀況)
1.請領資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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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保加保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並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且經評估沒有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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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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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前或參加勞保、公教保、軍保、農保等相關社會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殘廢或失能給付,後來於參加國保期間因「同一傷病」或「同一障礙種類」障害程度加重,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並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且經評估沒有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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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備註:
(1) 所稱經評估無工作能力,是指被保險人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依病歷等相關檢查資料綜合評估,確認其因身心障礙致生活上需人扶助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且無法從事工作者,並應經本局審查未實際從事工作及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但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者,就不需要再去醫院評估工作能力。
(2) 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勞保、公教保、軍保、農保之請領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3) 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3.金額計算:
(1) 月給付金額=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2) 如計算所得金額不足4,700元,且無下列情形之一時,按月發給基本保障4,700元至死亡為止(自101年1月起基本保障金額由4,000元調整為4,700元):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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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欠繳保險費不計入保險年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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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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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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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在發生保險事故(即經鑑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之日)前1年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本局以書面限期繳納,逾期始為繳納者,依法得領取之前3個月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僅得按「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計算發給。至於第4個月起,如果仍符合請領規定,沒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也沒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等情形,即可發給基本保障4,700元。
(4) 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4.保險年資之計算:保險年資計算至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之當月為止。
(二)身心障礙基本保障年金
1.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參加國保前,已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而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 天,並且無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時,於參加國保有效期間,可以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4,700元(自101年1月起年金金額由4,000元調整為4,700元):
(1) 已領取勞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或失能給付,農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或身心障礙給付,公教保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軍人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
(2) 正由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
(3) 正在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4) 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
(5)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符合前述請領規定者須於參加國保有效期間提出申請)
2.備註:
(1) 前述「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是以每期年金核發當月起前36個月認定。因為年金是逐月發給,所以每個月核發年金時都會往前比對36個月的居住狀況。例如102年1月份的年金(102年2月底發放),必須比對99年2月到100年1月、100年2月到101年1月,以及101年2月到102年1月,這3段期間都應分別在國內居住滿183天。如果要繼續領102年2月份的年金(102年3月底發放),則必須比對99年3月到100年2月、100年3月到101年2月,以及101年3月到102年2月,這3段期間都分別要在國內住滿183天,以此類推。
(2) 前述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A.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B. 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台幣400萬元為限。
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3) 101年1月1日起,原已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在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如其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沒有新增,而且也沒有其他排除規定,就符合繼續請領年金的資格,不會因為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而受到影響。
(4) 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四、喪葬給付
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1. 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2. 舉例來說,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月15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則喪葬給付金額為18,282元×5=91,410元;如果被保險人於103年10月31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於104年1月20日申請喪葬給付,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17,280元×5=86,400元。
五、遺屬年金給付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遺有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 (即最前面
順位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 參加國保期間死亡。
(2) 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 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2.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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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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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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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第2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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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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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第3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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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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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女。 (第4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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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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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 (第5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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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只要有前順位的遺屬存在(不論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後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而前順位的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後死亡、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時,後順序的遺屬也不能請領。舉例來說,被保險人死亡時如果有配偶、子女及父母,則配偶及子女是第一順位的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不管配偶或子女是不是符合請領條件、是不是自願放棄,都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配偶或子女開始領遺屬年金給付後,如果因故死亡,或者配偶已再婚、子女已成年,不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的請領條件,這時勞保局會停發年金,但是仍然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時是單身,沒有配偶和子女,此時才可由父母為順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4. 各順位遺屬的請領條件 :
(1) 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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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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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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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扶養的子女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者。
D. 無謀生能力。
(2) 子女 (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 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 父母、祖父母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 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55歲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 遺屬請領條件的認定:
(1) 配偶要年滿55歲或45歲、父母及祖父母要年滿55歲,是指配偶、父母或祖父母在請領遺屬年金時必須符合的年齡要件,如果還沒達到規定的年齡,可以等到年齡屆滿,符合請領條件的時候再申領。
(2) 配偶婚姻關係存續 1年以上,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婚姻關係連續達 1 年以上。
(3) 「無謀生能力」是指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項 規定的人 :
A. 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B.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4) 子女或孫子女在學 ,是指就讀於國內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 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境外當地主管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之學校,並具有正式學籍者。
6. 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7. 請領遺屬 年金 給付之遺屬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之資格時,僅能擇一請領。例如父、母都是國保的被保險人,而父母不幸雙亡,遺有1名未成年的孩子,此時只能選擇領取父或母其中1人的遺屬年金給付;但如果未成年子女有2人以上,則子女可以分別申請父、母的遺屬年金,也就是有些子女請領父親的遺屬年金,另外的子女請領母親的遺屬年金。
8. 同一順位的遺屬有2人以上(例如:第一順位的配偶及子女同時符合資格)時,可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帳戶,或協議匯入其中1人的帳戶,但是1人不得同時指定由2人以上代表領取。例如:媽媽和兒子、女兒同時符合資格,媽媽可指定將自己可領的1/3匯給兒子或女兒,但不能選擇把自己的1/3再拆成兩份,平均匯給兒子和女兒。
9. 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0. 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以上資料參考勞保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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