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只有大房才有繼承權力嗎?!

每隔一段時間,報章媒體總是會報導某某企業家身故時,遺有大房二房甚至
三房或更多的數量的妻妾,以及其中不同房間子孫爭奪家財的情況。有時候一些
人可能問起,除了大房之外,其他的各房到底有無繼承權?有人斬釘截鐵說,除
了大房之外,其餘各房並無此權力,他們的根據的是民法規定:[配偶者,不
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因此屬於後婚的二房三房等等,不
可能有繼承權力。但這可能要考慮不同時空的問題,以下是簡單的探討。
 
現行的結婚的形式要件規定是登記婚,要成立婚姻的要素:1.要有書面的證明。
2.要有兩人以上的證人。3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因為必需到戶政事務所登記,
所以不可能在婚姻中,再請求重婚的登記。所以所謂的二房三房等自然無繼承
權力,但重點是登記婚是從97523日之後才實施。目前報章所報導的個案,
恐怕許多結婚多是在此之前,那又該如何認定?

我們可以把時間大致切成幾個序列,依照不同時間來探討:

第一階段:民國7464日以前。此時是儀式婚時期,形式需符合:1.公開
儀式。2.公開儀式證明。3.兩名以上證人。有此要件,婚姻就算成立了,登不登
記不會影響效力。反過來說,若當時登記的配偶,並無公開儀式,反而是不成立
的。此時重婚同時婚原則是得撤銷,有些特殊狀況,還有不得撤銷狀況。因此
有可能有兩個以上合法配偶,此時當然都有繼承權力。

第二階段:民國7465日到96522日。此時除有少數例外狀況之外,
規定重婚同時婚無效。

第三階段:從96523日之後。原則上發生在此之後的重婚同時婚無效。

在規劃財富移轉的個案中,曾經觀察到,有些案例是規劃時間太遲,或是做了錯
誤的規劃,想再處理但已過了可再修補的彈性。其結果可能為未來埋下一個未爆
彈,因此不可不重視之。例如:
1.  引起家人紛爭,甚或使先人不得安寧。
2.  家族一生努力的財富或事業在一夕間崩裂。
3.  額外繳交更多的稅捐或罰鍰。
4.  想要特別照顧的人無法妥善安排。

2016年10月3日 星期一

財富管理暨移轉規劃

最近分享的主題:
財富管理暨傳承規劃

時間:2016年922日及23

地點:創世紀不動產教育訓練中心

希望有機會可與貴單位交流或個人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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