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使用之誤區與風險
一、建物法定用途誤區
案例:台北東區某第下一樓原是港式餐廳使用,因故歇業。該地屬商二區,房東改變成數十個攤位招商,也引進銀行提供以商場用途給買方貸款。攤商進駐申請營利事業登記,雖基地是商二區,但建物的法定用途,除了梯口兩攤是合法店鋪,其餘都是防空避難室,無法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攤商紛拒繳貸款,所以銀行申請法院查封,但因銀行是以商場來估擔保品價值,拍賣價約只放款額三成,致銀行蒙受重大呆帳損失。究因是當時建商當時只以20坪申請商場用途,其他為省地價稅以防空避難室申請,當時港式餐廳是以此部分的合法商場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自然合於規定。
二、未確認確定土地位置之風險
案例:某石化場以一筆農地5000坪擬向銀行貸款,該公司指界土地為溪邊農地,看似沒問題,所以銀行就放款。後石化場經營不善倒閉,銀行申請拍賣,請地政事務所去指界,才知5000坪當中已有4000坪成為河道的河床。地主未去辦滅失登記,瞞騙去設定抵押。
三、既成道路、道路用地及私設巷道區分風險
既成道路(行政法院76年1077號判例):巷道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公眾通行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與袋地通行權不同)
道路用地:都市計劃劃設道路,一旦辦妥道路分割登記,都計單位可核發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私設巷道:建商在大社區劃設都市計劃圖沒有的[私設巷道],建商為節省此巷道需過戶給客戶的增值稅,保留給自己。之後又未向地政機關變更為[道]地目,仍維持[建]地目。
四、地上建物與地主不同所有人之風險
土地所有權人甲與建商合建,並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建商在土地興建房屋,後因建商經營不善,建物被拍賣,由拍定人乙取得所有權。甲起訴建物是無權占有,是否有理?結論是已取得所有權是[物權]性質,而甲的土地使用同意書是[債權]性質,所以甲當然是敗方。
五、房屋沒有所有權狀就是違章建築的認定風險
違章認定:
1.依法需請領使用執照而無使用執照。
2.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完成無使用執照,無法提出下列文件:建物設立戶籍之騰本、門排編定證明,房屋稅單、水電費單據。
所以老舊建物無權狀,但有2項證明,也可買賣移轉:首先簽定買賣約(最好辦民間公證),再來申報契稅,最後變更稅單等名義人。
六、夾層屋的風險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條:夾層是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的樓層;同一樓層夾層面積之合,超過該樓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100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如何分辨合法或非法夾層:
1.
預售屋:
(1)
請建商出示原申請建管單位核準之圖說,如圖說未有該夾層,即屬違法。
(2)
簽購契約時,如建商說可於領取使用執照後再二次施工,即屬違法部分。
(3)
無法立即判斷,請其出示建造執造,依執照號向建管機關查詢。
(4)
若其不出示已可能損害自己權益,可向建築主管單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各地消保官會消基會等檢舉。
2. 成屋
(1)合法夾層可辦登記,查視權狀面積登記否。
(2)依使用執照號向主管機關查詢。
2. 成屋
(1)合法夾層可辦登記,查視權狀面積登記否。
(2)依使用執照號向主管機關查詢。
(參考104/5/21日北市地政士公會研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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