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1日 星期四

不動產使用之誤區與風險

不動產使用之誤區與風險

一、建物法定用途誤區
案例台北東區某第下一樓原是港式餐廳使用因故歇業。該地屬商二區,房東改變成數十個攤位招商,也引進銀行提供以商場用途給買方貸款。攤商進駐申請營利事業登記,雖基地是商二區,但建物的法定用途,除了梯口兩攤是合法店鋪,其餘都是防空避難室,無法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攤商紛拒繳貸款,所以銀行申請法院查封,但因銀行是以商場來估擔保品價值,拍賣價約只放款額三成,致銀行蒙受重大呆帳損失。究因是當時建商當時只以20坪申請商場用途,其他為省地價稅以防空避難室申請,當時港式餐廳是以此部分的合法商場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自然合於規定
二、未確認確定土地位置之風險
案例:某石化場以一筆農地5000坪擬向銀行貸款,該公司指界土地為溪邊農地,看似沒問題,所以銀行就放款。後石化場經營不善倒閉,銀行申請拍賣,請地政事務所去指界,才知5000坪當中已有4000坪成為河道的河床。地主未去辦滅失登記,瞞騙去設定抵押。
三、既成道路道路用地及私設巷道區分風險
既成道路(行政法院761077號判例)巷道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公眾通行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與袋地通行權不同)
道路用地:都市計劃劃設道路,一旦辦妥道路分割登記,都計單位可核發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私設巷道:建商在大社區劃設都市計劃圖沒有的[私設巷道],建商為節省此巷道需過戶給客戶的增值稅,保留給自己。之後又未向地政機關變更為[]地目,仍維持[]地目。
四、地上建物與地主不同所有人之風險
土地所有權人甲與建商合建並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建商在土地興建房屋後因建商經營不善建物被拍賣由拍定人乙取得所有權甲起訴建物是無權占有是否有理?結論是已取得所有權是[物權]性質,而甲的土地使用同意書是[債權]性質,所以甲當然是敗方。
五、房屋沒有所有權狀就是違章建築的認定風險
違章認定
1.依法需請領使用執照而無使用執照
2.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完成無使用執照無法提出下列文件建物設立戶籍之騰本門排編定證明房屋稅單水電費單據
所以老舊建物無權狀但有2項證明也可買賣移轉首先簽定買賣約(最好辦民間公證)再來申報契稅最後變更稅單等名義人
六、夾層屋的風險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夾層是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的樓層同一樓層夾層面積之合超過該樓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100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如何分辨合法或非法夾層
1.      預售屋:
(1)   請建商出示原申請建管單位核準之圖說,如圖說未有該夾層,即屬違法。
(2)   簽購契約時,如建商說可於領取使用執照後再二次施工,即屬違法部分。
(3)   無法立即判斷,請其出示建造執造,依執照號向建管機關查詢。
(4)   若其不出示已可能損害自己權益,可向建築主管單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各地消保官會消基會等檢舉。
2.    成屋
(1)合法夾層可辦登記,查視權狀面積登記否
(2)依使用執照號向主管機關查詢。



   (參考104/5/21日北市地政士公會研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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