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 星期二

國內建商亂炒CRS議題

CRS是多邊國家金融資訊互享機制,例如A國會把屬於其他會員國稅務居民在A國資產的資訊分享回原稅務國,當然在其他國家的A國居民的資料,也會傳回給A國。 該建商只對一半,不動產不是CRS通報項目。但是該建商是以國內富豪,過去用境外公司名義持有台灣不動產,因房地合一稅實施,其資本利得稅反不如用國內公司名義持有較好,因此之故,持有台灣不動產,成為稅務的利多因素。最終受益人是國人,持有不動產也都在台灣,這與CRS制度八竿子也打不著。應該說,例如台商在本地購買一筆台灣的豪宅,與其在國外(紐約、倫敦)購買有何差別?如果假設美、英兩國與台灣都為CRS實施國,在此基礎下,統計台灣的資本利得稅確實優惠時,才凸顯CRS的影響,若非如此,建商還是不要誤導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