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1日 星期一

投資理財的戰術與戰略

前幾天與一位投資人談話,他提到數年前某銀行理專推薦他一個投資商品,這位投資人是個好客戶,介紹的商品通常會買一些。過了幾年他想贖回資金,公司跟他說無法贖回,他當時一聽當然大為一驚,經理專解釋這是一個變額年商品,在當初已約定若到某一時間點未做表示,將自動把投資本利合轉化成年金,且一經轉成年金,即不能贖回。這位投資人談到此,似乎有些微辭,但是始末真正的原因有就不可考了。另外一位股票投資人,據說花數十萬元上課,從基本分析上到技術分析,從價值投資法學到量價分析法,一一全學過了,可是最後還是沒達到他的設定目標。

如果投資如戰場,基本配備當然不可或缺,要如何操作投資,這當然非常重要。這些我會把他們歸納為投資理財的戰術。那甚麼是投資理財的戰略了?我會定義
為在投資理財之前需要決定的因素,舉幾個例子:

1. 確認這筆投資理財的目標
一些投資人在投資理財前,是沒有任何財務目標。所以容易隨波逐流,賺錢也好,賠錢也罷,好像都不在乎。或是如驚弓之鳥,一有風吹草動,就是神經極度不安。其實要建議投資人,投資之前要想好投資目標為何,是存退休金創業金教育金購屋頭期款人生的第一桶金或只是單純的資產累積。知道自己的目標,才能正確制定投資的戰術目標。

2. 了解自己的風險屬性
有了清晰的財務目標,還需要了解自己的風險屬性。我們要了解主觀及客觀的風險承受能力,一個投資保守的人去做冒險的投資,或是一個積極理財的人去把錢財全存入定存或儲蓄保單,似乎都說不過去。

3. 知道預備投入的資金是長期或短期使用的資金
知道前面兩個因素之後,我們可能開始在市場找尋適合的商品,也針對財務目標自己的風險屬性及商品的特色,規劃了投資策略。可是投入之前,還要確定,我們預備要投入的資金是長期或短期資金。例如一個長期的投資計劃,就不宜投入短期資金,如此就可能在最不利的狀態下贖回資金,而造成整個投資計劃的虧損。

4. 清楚投資計劃在人生財務規劃中的位階

投資理財終究只是人生財務規劃中的一部分,更是整個人身規劃中更小的一部分。就以人生財務規劃舉例,人身風險與投資規劃,到底要放多少財務的比重。如果一位一般年青人剛成為家庭經濟支柱,在退休前需要賺取3,000萬元的家庭財務需求。這位年青人該把多少財務比例放在風險規劃或投資規劃最恰當,這可能是個值得大家探討的問題。

2015年12月2日 星期三

兩岸財產繼承[剪不斷,理還亂]

在台灣尚有戶籍的台商陳老板,中年時期與同鄉的伙伴一起前往大陸創業,在事業稍有成時,不免志得意滿。在一次與協力廠商餐敘中,認識當地一位李姓女子,互有好感而產生外遇,同居不久育有一子。但台灣的正宮自不讓其好過,堅持不離婚,當然也有一番爭執。陳老板好景不常,李女因此也漸疏遠,並與小孩一起搬出其他住處,李女有固定工作收入,所以只要求陳老板支付兒子生活費,並允許定期去探視兒子。但屋漏偏逢連夜雨,不久陳老板又得到癌症,在過世前都由公司的江姓秘書照料,陳老板感恩,與其約定若不幸身故,遺產中存款的10%將給其秘書。陳老板身故時大陸遺有兩棟房產現金股票等。台灣則留有一棟房子,身後除台灣配偶及兩名婚生子女外無其他親人。於是產生了以下的疑問,茲說明如下:

一、    繼承時該引用那一邊的繼承法律規定?
依照兩岸繼承法律的準據法,兩岸繼承法律不同。台灣人民在大陸的遺產適用中國大陸《繼承法》的規定。至於台灣目前對兩岸人民繼承問題是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規定:[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因此本例,在大陸的遺產就使用中國大陸的《繼承法》規定,陳老板尚有台灣戶籍,當然在臺灣之遺產,適用臺灣的法律規定,即有關民法繼承篇的規定。
 
二、   誰有繼承的權力?
依照中國大陸的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
另依中國大陸的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因此有以下兩點結論:
()在中國大陸的財產:
(1)江秘書依遺贈扶養協議可先領取存款的10%
(2)其他遺產由台灣配偶與兩位婚生子女及大陸非婚生子繼承。

()在台灣的財產:

因台灣民法大家較為熟悉,應由配偶與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被繼承人之子女)共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