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3日 星期一

資產傳承除了遺囑之外還有更有效的工具

近年來豪門爭產連續上演,也造成人們對於富二代負面印象,當然也對社會大眾起了不良示範。因此行政院在日前提出民法繼承篇的修正案,當然這還需立法的過程,或許會有些更動。政院版主要修正在遺囑確立更明確化,即對遺囑形成的條件做更細緻規定。第二是對遺囑財產分配給遺囑人更大空間,這顯示在特留分的比例縮減上。第三,對於嬰兒分割遺產的保護,以及對共有財產分割禁止期限縮短,以免財產權不確定的時間過長。最後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規定補充,例如對被繼承人的重大虐待,則可剝奪繼承權。

綜觀政院的修正版本,確是立意良善,但是以資產傳承的角度,光是遺囑實在無法完善處理。某些人士戲稱遺囑到底是[遺言][遺訓][遺德],此乃遺囑是被繼承人走掉後才被執行,以張榮發的例子,他在身前可是號令八方,可是走之後,想用餘威或德行感動子女,發現都不管用了。

因此,除了遺囑外,有些工具是非常實用,但往往被這些高資產人士或企業主忽略,例如:

1. 某些財產的分配本根不受特留分的限制
一般以遺囑分配財產會受到特留分限制,但如果是以不計入遺產的財產預為分配,則可以特別針對需特別照者,身後多給一些資源。

2. 確實可執行財產分配的機制
以此次張榮發的案例,二房一直催促遺囑執行人動作,但他們卻不為所動,因遺囑指定的執行人並無絕對的義務。若是有一種機制,經過身前安排,可以絕對依被繼承人的意志,就不會造成後代紛爭。

3. 預為稅負的準備
一些繼承的案子,後代因為稅捐的關係,無力為之而放棄繼承的例子實有所聞,這些狀況,許多是在立遺囑時無法料想到的。

4. 鞏固經營權

一些案例,第一代走了之後,第二代就無法和平守住事業,在張榮發的案子可以看的很清楚,若應用對的工具及方法就可以立於不敗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