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4日 星期日

弄不清楚繼承規定,恐埋下紛爭的未爆彈!?

一般人在就業後到退休前有不同的財務發展周期,因此有不同的財務或投資的需求。其周期劃分成三個階段:一累積階段。二鞏固階段。三支出階段。

老王是中小企業主,年輕時一直打拼事業,也漸漸要步入上述人生財務的第三階段,除了預備自己的退休規劃自己一生事業的接棒安排外,就是財富如何傳承的問題。他除了聽過遺囑及贈與外,也不知道有何工具來協助財富移轉。

民法規定的遺囑是財富移轉的一個方法之一,一般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可用遺囑來分配遺產,但是遺產分配不可侵害特留分,使得需要更大彈性規劃分配者,無法依照意旨處理。若是並無預留遺囑,則依民法應繼分處理,當然繼承人間也可以協議分配,但若產生爭執而興訟時,則以法院裁判來分配。

民法上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再依不同狀況與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繼承順位應繼分特留分等規定如下(表一)。依政府規劃修法,會調低特留分比例,讓財富移轉更靈活。

被繼承人配偶與各順位共同繼承時應繼分與特留分規定表(表一)

    
    
配偶
該順位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
卑親屬
配偶與該順位每人均分
配偶與該順位每人均分
1. 配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 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3. 父母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4. 兄弟姊妹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5. 祖父母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第二順位:
父母

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
第三順位:
兄弟姊妹

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
第四順位:
祖父母

三分之二
三分之一
1. 同一順位所分配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應以均分處理
2. 第一順位代位繼承人有數人時,以原繼承人的份額為準。

不過許多人可能誤會,所有的繼承是否只有一種規定可能就會產生規劃不當,最後埋下紛爭的未爆彈。例如小李是老王的新員工,老王的朋友小張是公司新離職,並剛剛轉任保險公司業務員。他幫員工以團險規劃職災風險,受益人填寫法定繼承人,小張與小李並不認識,所以詢問小李,小李因為不了解法令且也不在意此事,所以無其他意見表示。小李已婚但尚未有小孩,父母已身故,親友中只有一位兄長,但兩人長期交惡。若小李當下產生職災身故,此張保單理賠金可能卻要自己的配偶與交惡的兄長分配?!

所以不同的狀況有不同的順位規定,茲舉例如下,請參考(表二)

各種不同繼承順位規定說明表(表二)

民法規定
勞基法職災規定
勞保遺屬年金規定
當然繼承人
配偶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配偶與子女
配偶與子女
第二順位
父母
父母
父母
第三順位
兄弟姊姊
祖父母
祖父母
第四順位
祖父母
孫子女
受扶養孫子女
第五順位

兄弟姊妹
受扶養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