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7日 星期三

您的保單[稅]得安穩?!

常聽保單持有者,一但簽定保單以後,大部分是束之高閣,或者鎖在
保險箱中,除了保費自動從銀行扣款外,從此忘了有這件事。也許大家聽過一則故事,一位家庭主婦想幫家人買保單,買了之後,就如前面的劇情,再也不聞不問。有一天先生出了重大意外,才想到有買保單。於是費了很大的勁,把保單找出來,翻開保單,才知保單是買了兩個孩子的儲蓄險?部分國人還是有一個觀念,買保單一定要能有存錢的功能,把儲蓄放在保障之前。

前面談到保險保障的問題,接下來說一下保單稅務問題。前一陣子,聽到一個案例,大致的情況是某繼承人在申辦遺產稅時,某一筆保單被國稅局列入遺產課稅。這讓繼承人非常困惑,連絡某一位認識的保險行銷人員,該人員斬釘截鐵說[保單]本來就是免稅,一定是國稅局搞錯了。他去翻找條文,終於找到了所得稅法第4條,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所得稅的規定。並到國稅局據理力爭,國稅局說他拿到是所得稅法免稅的規定,現在問題是在遺贈稅法。當然,雙方立場各異,該申訴人員也堅持自己的理解是對的。但了解稅法規定的人,應該可以知道保險法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同法113:[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另外保險法135條的傷害保險也準用之。而遺贈稅法16:[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此案例經推敲後,此保單要保人是被繼承人,而被保險人卻是另有其人,繼承人一方誤以為結束保單後,拿回的金額是保險給付,難怪會被國稅局,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單現金價值課遺產稅。


保單有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又有壽險年金險健康險與意外傷害險的不同。而要保人被保人與受益人的設定又會影響最後的不同結果。尤其稅捐稽徵法第12-1條修定後,使保單充滿了不確定的不定期地雷,不論過去買的保單是否有強調免稅,建議保單持有人,一定要從新檢視。尤其是高保額高件數或當初以節稅為訴求的保單,建議一定要找到專精保單稅務的顧問協助整理,否則,到時補稅加罰,可真變成不可承受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