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7日 星期一

退休族辦理繼承稍不慎恐讓正常退休泡湯


情境故事                                                                     

程先生剛從公司退休不久因其就業時間比較早,自行評估選擇勞保舊制及勞退舊制較有利,因此順利領取一筆性的退休金,並轉存一般銀行帳戶。不久之後,獨子因意外身故,獨子身前單身經營小企業,老實說程先生對他的資產負債狀況,到底是資產大於負債或是負債大於資產,雖不全然清楚,但他也未曾聽聞有債權人找到他的情況。他跟朋友探聽並自行上網查詢,找到民法中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進一步並查到自98年起,已採取全面性概括繼承的限定責任,自忖就算其子有債務,也是以遺產清償為限。因為老伴已不在,就自行辦理繼承手續。哪知後來竟然有兒子的債權人要向自己討債,並揚言扣押自己在銀行的帳戶存款。這讓程先生頓時如晴天霹靂,不知如何是好!

因為目前的繼承制度,原則是採取全面性的限定繼承制度讓繼承人可以不用擔心繼承時若是被繼承人負債大於資產必須以自己的財產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但為要保護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權益平衡,仍是要繼承人有遺產清算的義務,若有不當,仍有用自己的財產清償的風險。關於新的繼承制度,提醒幾點重要注意事項:

1.       遺產清算可分法院清算程序及繼承人清算程序兩種,前者是繼承人已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冊,並完成規定程序,如公示催告債權人聲報債權;後者是未經過上述的程序。
2.      基本上陳報法院遺產清冊並非強制規定也不是成立限定責任的要件就是說若即便未陳報遺產清冊給法院,也適用限定責任。
3.       雖說不論是否申報遺產清冊都是限定責任,但其中有大大不同的法律效果。未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冊的程序,主要的風險在民法第1162-2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以及同條第3項:〔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簡單的說,若是繼承人未依法院聲報遺產清冊的相關規定辦理。繼承人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一個一個來討債,必須不斷清算,最後遺產都拿來還債還不夠時,還必須用自己的財產償還。
4.       若是已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冊,過程中並無過失,也無隱匿財產等等侵害債權人的狀況,跑完清算程序後,就無需以自己財產去償還的狀況。提醒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最後探討,程先生已領取之退休金,之後再存入銀行,可否為扣押?一般都聽說退休金不能扣押,惟程先生已一筆性領取退休金,再轉存入銀行,並不具退休金專戶性質,應不符退休金專戶不得扣押的規定。若其亦無強制執行法第112條:〔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情況,可能產生的風險更大。


2019年5月3日 星期五

媒體刊載報導及文章摘要


(Money DJ理財網:【財子學堂】全球投資報 - 遇到"遺產紛爭"怎麼辦!!)

(博客來理財規劃不求人)

(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富爸爸如何幫兒子安排新房最有利?)

(Money DJ理財網:勞退新制保證兩年期定存利率收益的規定)

(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CPD課程 讓觀念不打結)

(Money DJ理財網:掌握主動權 理財規劃不求人)

(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您的保單得安穩?)

(商周財富網:他花數十萬上課,學遍各種股票分析法,為何最後還是沒有賺到錢?)

(商周財富網:找到了!一舉解決退休前保障、退休後儲蓄的買保險法:「階梯式定期險」)

(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理財規劃案例)

(The News Lens關鍵評論:退休後想要以房養老,除了出租還有另外這兩招)

(創世紀國際管理顧問網:財富移轉規劃及其商機)

(永慶房屋/好房網:誰說一定要大坪數? 「以房養老」有撇步)

(The News Lens關鍵評論:台商在大陸若有小三和小孩,身故之後遺產到底怎麼分呢?)

2019年3月16日 星期六

最近在致理及醒吾兩所大學的理財專題分享

最近在致理及醒吾的理財專題分享, 大概涵蓋:

1.家庭財務報表編制及分析
2.財富管理的核心價值
3.如何應用ETF長期規劃理財
4.理財規劃工具及商品稅務規定

歡迎一起探討:
0920-682-251
tclinone@yahoo.com.tw
新增說明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