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險有幾大原則,如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主力近因原則…等等。這些都可以牽涉到保單可否成立,以及後續衍生的理賠糾紛,所以購買保單不可不慎。
本次主題在探討[最大誠信原則],依照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1. 簡單的說保單的告知事項,尤其在健康告知事項,這關係保險公司是否要承保與否的重要事項,被保險人不得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說明。
2. 告知事項僅限於書面詢問事項,非其書面詢問事項,被保險人並無義務告知。
3. 若是有不實告知的情況,保險公司不論在出險前或是出險後發現,都可以解除契約,解除契約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保險公司解除契約視為自始無效,因此保單可能不被理賠,且保險公司也不退已繳保費。
4. 為了保障保戶,規定保險公司發現不實告知的情況,若主張解除契約要在1個月內提出;另外保單生效已經過2年後,亦不得提出解除契約。但提醒民眾,若有應告知事項的既往病症不告知,醫療保障適用其他規定,因此出險時被發現有未告知的既往病症,保險公司針對與此既往病症相關的醫療可不予理賠。
5. 雖然是有不實告知,但保戶可以舉證,不論是否告知與否,與出險原因沒有一點關係,保險公司是不能以提出解除契約而拒絕理賠的。例如客戶投保傷害保險,在投保時有糖尿病未告知,在一次搭乘火車遇到火車出軌意外而致傷害身故,這既往病症與危險事故原因,兩者無因果關係,保險公司就不能以在規定期間內發現其有既往病症而主張解除契約不做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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