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保險法規定,商業保險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而人身保險又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我們以人壽保險為例,經過結論可以[時間、範圍、除外]的六個字來判斷保險是否理賠的標準。現在以[時間]為要素來探討保險[四效],何謂保險四效?那就是生效、停效、復效及無效,茲以人壽保險為例,分別解釋如下:
一、生效:就是保險公司開始提供保戶保障的始期。
依照人壽保險示範條款:[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通常人壽保險都有保單審核期,最後由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所以當保戶的要保書連同繳交的第一期保費(一般若選擇自動扣款授權書,保險公司亦以授權書所押之日期視同收取保費,且日期通常為要保日期),即提供保障。例如1月1日送出要保書(含首期保費),若於1月15日核保,則回溯自1月1日承保。若有被保險人於兩日期間(例如1月2日)出險,保險公司仍負理賠責任。
二、停效:保險公司暫停理賠責任的期間
例如依保險法第116條及示範條款規定,第二期保費未按時繳費,年繳或半年繳自催告到達翌日起30天後,季或月繳不催告而以應繳日30天後停效,停效期間保險公司是不負理賠責任的。至於應繳日或催告後30日內為[寬限期],保險公司仍承擔責任。
三、復效:是有停效的事實之後,依契約約定,再次向保險公司申請恢復復保單效力。
依保險條款約定:[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年內(不得低於二年),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另依保險條款申請復效的時間點,落在停效6個月內或之後,申請復效的寬嚴有不同標準:
1.六個月內提出:[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計算之利息(不得超過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2.滿六個月後提出:[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日(不得超過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日(不得低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四、無效:是指縱然保險契約已成立,但因有無效的原因,令保險契約自始無效。
依保險法第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所以例如:要被保險人非同一人,若要保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代為簽署保單,將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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