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我家需要〔都更〕嗎?

新政府宣稱將大力推動都更,設定30年以上屋齡的老屋進行都更,全台建物將近800多萬棟,以新北為例,其中屋齡超過二、三十年的房屋比例超過50%以上。另外首善之區的台北都市景觀,也有很大的區域或聚落,呈現老舊狀態。
以個人觀點而言我家需要都更嗎可以找哪一個單位來幫我們重建或是整建維護?以都會區為例,住家以公寓或是大樓為多,有時區分所有權人數十或是數百人,大家人多嘴雜,整合意見可能是個大難題。以個人經驗,因為所住大樓磁磚剝落,險些砸到路人,為了公共安全必須都更。此外,建物結構受損,尤以民國70幾年房市大好時,建商搶建而忽略建材安全,或產生如海砂屋的情況,也時有所聞。這些時期的建物,目前也多屆30年的老屋。
但是,住家個人有意願都更,除了所有權人不同意見整合困難之外,找哪一個單位可能幫我們改建?這牽涉我們所在房子的市場條件,如果不是在蛋黃區,可能因為獲利性不佳,建設公司無利可圖,就不會主動介入。但是如果我家的社區有強烈的都更必要性,住戶也有強烈意願,該如何處理?住戶可能沒有專業知識或是財力不足,如何在開發商不願主動主導下,來開動都更?新北市政府針對此窘境,開辦了一個創意,那就是都更推動師發想,由新北市培訓及考選都更推動師,以此協助一般自主更新,可以在都更業務上推一把。
至於談到社區如何在資金上因應,一般需有一部分先期資金投入,目前台北及新北都會區都有資金的補助,例如新北市整維有最高1,000萬元的補助款。
但是由於都更後價值陡增,造成稅負大幅增加,這點希望政府可以有所因應,以免美意不足。
自文林苑事件後大法官在102/4/26日709號釋憲認定都更條例中不妥的條文都尚未完成修法程序目前重建案子在申請建照前其流程中包含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變計畫等三個階段因大法官的釋憲,目前事業概要暫停審理,我們期待新政府都更推動業務可以先從健全法令開始,民眾才容易遵循。

2016年11月24日 星期四

川普上台攪動美元保單的春水

在一片不被看好的聲中川普還是當選了美國總統在川普效益之下媒體又操作了一陣美元保單風潮理財規劃者是不是適合此波段的跟風在一片喊進的氛圍之中強行進入市場還是靜下心思考自己實際的需求,值得好好探討。

市場中的美元保單大致分為兩大類一是傳統保單另外一種是投資型保單傳統保單最常見又細分一般增額美元保單及利率變動型增額保單簡單的識別方式看是否為固定利率一般增額美元保單是固定利率而利率變動型增額保單比較前者是提供前者較低的固定利率加上額外利率可能性(即變動的宣告利率)

目前美國的經濟數據還算不錯,財經專家包含財子學堂創辦人林成蔭在報章投書均預測FOMC(聯邦公開市場理事會)將有升息的可能。在台灣的規劃者,因此可能有利差與匯差利益的想像空間。使得美元保單再度吸引目光,但提醒規劃者幾點事項參考:

1.      投入保費究竟是長期資金或是短期資金:常有規劃者把長期資金當短期用,或短期資金供長期用。美元保單有躉繳、不同年期繳別。但保單畢竟不是短線商品,且有費用率的問題,想用短期賺取利差或匯差恐怕不是良策。
2.      手邊是否有美元部位假設美元相對與台幣有優勢的利差與匯差如果手上沒有美元而是先用台幣換匯等於投入較高的成本是較不利宜用分期分散風險
3.      未來是否有美元的需求例如幾年後要支付子女到美國就讀教育金等等有未來實際支付美元的情況是更適合購買的
4.      是否有長期資產配置的需求:美元資產由於是依附在世界霸權的美國經濟圈中,又是強勢貨幣,若有跨國資產配置需求,也是可考慮購買的。

5.      回歸保單保障或規劃者理財需求:傳統保單畢竟不是在獲得超額投資利潤的商品,即便是投資型保單,也不要忘了保障這一區塊的功能。當然有些規劃者是把保單做為資產傳承的工具,此種狀況涉及稅務以及民法繼承的法規限制,建議更為慎重向同時可整合金融、稅務及繼承法規的專家洽詢。

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只有大房才有繼承權力嗎?!

每隔一段時間,報章媒體總是會報導某某企業家身故時,遺有大房二房甚至
三房或更多的數量的妻妾,以及其中不同房間子孫爭奪家財的情況。有時候一些
人可能問起,除了大房之外,其他的各房到底有無繼承權?有人斬釘截鐵說,除
了大房之外,其餘各房並無此權力,他們的根據的是民法規定:[配偶者,不
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因此屬於後婚的二房三房等等,不
可能有繼承權力。但這可能要考慮不同時空的問題,以下是簡單的探討。
 
現行的結婚的形式要件規定是登記婚,要成立婚姻的要素:1.要有書面的證明。
2.要有兩人以上的證人。3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因為必需到戶政事務所登記,
所以不可能在婚姻中,再請求重婚的登記。所以所謂的二房三房等自然無繼承
權力,但重點是登記婚是從97523日之後才實施。目前報章所報導的個案,
恐怕許多結婚多是在此之前,那又該如何認定?

我們可以把時間大致切成幾個序列,依照不同時間來探討:

第一階段:民國7464日以前。此時是儀式婚時期,形式需符合:1.公開
儀式。2.公開儀式證明。3.兩名以上證人。有此要件,婚姻就算成立了,登不登
記不會影響效力。反過來說,若當時登記的配偶,並無公開儀式,反而是不成立
的。此時重婚同時婚原則是得撤銷,有些特殊狀況,還有不得撤銷狀況。因此
有可能有兩個以上合法配偶,此時當然都有繼承權力。

第二階段:民國7465日到96522日。此時除有少數例外狀況之外,
規定重婚同時婚無效。

第三階段:從96523日之後。原則上發生在此之後的重婚同時婚無效。

在規劃財富移轉的個案中,曾經觀察到,有些案例是規劃時間太遲,或是做了錯
誤的規劃,想再處理但已過了可再修補的彈性。其結果可能為未來埋下一個未爆
彈,因此不可不重視之。例如:
1.  引起家人紛爭,甚或使先人不得安寧。
2.  家族一生努力的財富或事業在一夕間崩裂。
3.  額外繳交更多的稅捐或罰鍰。
4.  想要特別照顧的人無法妥善安排。

2016年10月3日 星期一

財富管理暨移轉規劃

最近分享的主題:
財富管理暨傳承規劃

時間:2016年922日及23

地點:創世紀不動產教育訓練中心

希望有機會可與貴單位交流或個人諮詢

E-mail:david101project@gmail.com

手機:0920682251

2016年9月4日 星期日

弄不清楚繼承規定,恐埋下紛爭的未爆彈!?

一般人在就業後到退休前有不同的財務發展周期,因此有不同的財務或投資的需求。其周期劃分成三個階段:一累積階段。二鞏固階段。三支出階段。

老王是中小企業主,年輕時一直打拼事業,也漸漸要步入上述人生財務的第三階段,除了預備自己的退休規劃自己一生事業的接棒安排外,就是財富如何傳承的問題。他除了聽過遺囑及贈與外,也不知道有何工具來協助財富移轉。

民法規定的遺囑是財富移轉的一個方法之一,一般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可用遺囑來分配遺產,但是遺產分配不可侵害特留分,使得需要更大彈性規劃分配者,無法依照意旨處理。若是並無預留遺囑,則依民法應繼分處理,當然繼承人間也可以協議分配,但若產生爭執而興訟時,則以法院裁判來分配。

民法上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再依不同狀況與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繼承順位應繼分特留分等規定如下(表一)。依政府規劃修法,會調低特留分比例,讓財富移轉更靈活。

被繼承人配偶與各順位共同繼承時應繼分與特留分規定表(表一)

    
    
配偶
該順位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
卑親屬
配偶與該順位每人均分
配偶與該順位每人均分
1. 配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 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3. 父母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4. 兄弟姊妹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5. 祖父母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第二順位:
父母

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
第三順位:
兄弟姊妹

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
第四順位:
祖父母

三分之二
三分之一
1. 同一順位所分配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應以均分處理
2. 第一順位代位繼承人有數人時,以原繼承人的份額為準。

不過許多人可能誤會,所有的繼承是否只有一種規定可能就會產生規劃不當,最後埋下紛爭的未爆彈。例如小李是老王的新員工,老王的朋友小張是公司新離職,並剛剛轉任保險公司業務員。他幫員工以團險規劃職災風險,受益人填寫法定繼承人,小張與小李並不認識,所以詢問小李,小李因為不了解法令且也不在意此事,所以無其他意見表示。小李已婚但尚未有小孩,父母已身故,親友中只有一位兄長,但兩人長期交惡。若小李當下產生職災身故,此張保單理賠金可能卻要自己的配偶與交惡的兄長分配?!

所以不同的狀況有不同的順位規定,茲舉例如下,請參考(表二)

各種不同繼承順位規定說明表(表二)

民法規定
勞基法職災規定
勞保遺屬年金規定
當然繼承人
配偶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配偶與子女
配偶與子女
第二順位
父母
父母
父母
第三順位
兄弟姊姊
祖父母
祖父母
第四順位
祖父母
孫子女
受扶養孫子女
第五順位

兄弟姊妹
受扶養兄弟姊妹

2016年7月20日 星期三

蝦咪!我的退休金沒了?!勞工請領權益不要睡著了!

最近熱門勞工議題報導: 《勞基法》工時修法應為「一例一休」,或為「兩例」的爭議不斷。近因源自於去年5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將原本雙週84小時工時,縮短為單週40工時。然而,在例假日的規定上,《勞基法》第36條卻維持著「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的規定。而最近的爭議,就來自於這一週40小時工時該如何分配的問題。(UDN報導)

另外一則沸沸揚揚的勞資爭議是華航的罷工事件,該件是以勞資爭議的調整事項為基點,所提事項非司法可處理,而職業工會,也透過必要的程序取得罷工權,我們也看到飛航班機大亂,擾動許多社會機會成本的損失。

勞資雙方無可厚非都有彼此的爭取與底線,我們希望政府盡快找出解決方案,畢竟台灣目前在國內外經濟黑天鵝事件頻傳的當時,可以找出未來的一條康莊大道,才是每位國民所企盼。

以上所以會釀成工潮,大抵以勞工團體或資深幹部的策劃為主。但以廣大勞工而言,面對資方的資源與能量,相對來說處於劣勢。許多勞工辛勤工作,無非是養家活口。勞工以提供勞動力,在資方的監督之下,為雇主事業打拼,每一分心力與付出的時間,才能造就今天的台灣經濟與社會的發展。

勞工既然是以時間及勞動力付出,以便換得勞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保障,自然需要時刻知道自己受領的權益,俗話說《法律不是為富人而設,也不是用來保護窮人,而是保障知道權益的人》。下列勞工受領權益,一些人疏忽了受領時效問題,最後只能懊悔不已,茲舉重要的勞工請領時效規定,供大家參考。

1.  一般工資(含加班費特休工資):請求時效為5年。
2.  勞基法的退休金: 請求時效為5年。
3.  資遣費:請求時效為15年。
4.  職災補償:依得受領日起2年。


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影響家戶參與自辦都更財務規劃重要項目概析

新政府規劃在8年內興建20萬戶[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蓋因土地資源有限,若可以出售,不論條件如何,都有可能因此進入售房市場,而致政府無法管控。

政府除了以上社會住宅外,對於老舊社區住房,並以都更方式,促成住屋活化。
目前都更主要興建主體有:1.政府公辦都更2.建設公司主導的民辦都更及3.地主自辦的都更。而都更的方式主要有:1.整建(例如外牆拉皮)2.拆除重建

若是家戶參與公辦都更或是建設公司主導都更,因公辦都更通常有公益性或是政策需求性,因此參與家戶可獲得較佳條件。若是由建設公司主導,通常注重社區發展性或是對建設公司而言是有利可圖的個案。因此之故,參與家戶的財務並不需特別擔心。但是若是家戶參與自辦都更,都市更新會的成員便是家戶本身,也就是家戶承擔政府或建設公司責任,因此參與都更就對家戶本身的財務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如果是自辦都更,住戶可能產生[蓋房不掏錢]的盲點。自辦都更通常的更新成本:規劃費用聘用團隊貸款利息營建費用相關稅捐及管理費用等。因此影響家戶財務主要項目舉例如下:

1.  都更方式:整建或重建成本大不同,重建影響財務更大。
2.  建材及房型:若是在黃金地段,將來都更之後有更高價值,住戶願意投入更多財務預算。
3.  可供銷售戶總價:某些狀況享有容積獎勵,如海砂屋獎勵,因此可售戶總價高,可以折抵更多成本,住戶財務負擔可減輕。
4.  預想增加(或減少)都更之後住房的居住水平:經過權變計劃後,願意增加居住品質,選配稍高總價住房,就必需拿錢來補貼價額。

5.  營建中的住宿:若是由更新會負擔此段時間的費用,等於羊毛出在羊身上,若是更新會不擬負擔時,就需自己預備此財務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