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只有大房才有繼承權力嗎?!

每隔一段時間,報章媒體總是會報導某某企業家身故時,遺有大房二房甚至
三房或更多的數量的妻妾,以及其中不同房間子孫爭奪家財的情況。有時候一些
人可能問起,除了大房之外,其他的各房到底有無繼承權?有人斬釘截鐵說,除
了大房之外,其餘各房並無此權力,他們的根據的是民法規定:[配偶者,不
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因此屬於後婚的二房三房等等,不
可能有繼承權力。但這可能要考慮不同時空的問題,以下是簡單的探討。
 
現行的結婚的形式要件規定是登記婚,要成立婚姻的要素:1.要有書面的證明。
2.要有兩人以上的證人。3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因為必需到戶政事務所登記,
所以不可能在婚姻中,再請求重婚的登記。所以所謂的二房三房等自然無繼承
權力,但重點是登記婚是從97523日之後才實施。目前報章所報導的個案,
恐怕許多結婚多是在此之前,那又該如何認定?

我們可以把時間大致切成幾個序列,依照不同時間來探討:

第一階段:民國7464日以前。此時是儀式婚時期,形式需符合:1.公開
儀式。2.公開儀式證明。3.兩名以上證人。有此要件,婚姻就算成立了,登不登
記不會影響效力。反過來說,若當時登記的配偶,並無公開儀式,反而是不成立
的。此時重婚同時婚原則是得撤銷,有些特殊狀況,還有不得撤銷狀況。因此
有可能有兩個以上合法配偶,此時當然都有繼承權力。

第二階段:民國7465日到96522日。此時除有少數例外狀況之外,
規定重婚同時婚無效。

第三階段:從96523日之後。原則上發生在此之後的重婚同時婚無效。

在規劃財富移轉的個案中,曾經觀察到,有些案例是規劃時間太遲,或是做了錯
誤的規劃,想再處理但已過了可再修補的彈性。其結果可能為未來埋下一個未爆
彈,因此不可不重視之。例如:
1.  引起家人紛爭,甚或使先人不得安寧。
2.  家族一生努力的財富或事業在一夕間崩裂。
3.  額外繳交更多的稅捐或罰鍰。
4.  想要特別照顧的人無法妥善安排。

2016年10月3日 星期一

財富管理暨移轉規劃

最近分享的主題:
財富管理暨傳承規劃

時間:2016年922日及23

地點:創世紀不動產教育訓練中心

希望有機會可與貴單位交流或個人諮詢

E-mail:david101project@gmail.com

手機:0920682251

2016年9月4日 星期日

弄不清楚繼承規定,恐埋下紛爭的未爆彈!?

一般人在就業後到退休前有不同的財務發展周期,因此有不同的財務或投資的需求。其周期劃分成三個階段:一累積階段。二鞏固階段。三支出階段。

老王是中小企業主,年輕時一直打拼事業,也漸漸要步入上述人生財務的第三階段,除了預備自己的退休規劃自己一生事業的接棒安排外,就是財富如何傳承的問題。他除了聽過遺囑及贈與外,也不知道有何工具來協助財富移轉。

民法規定的遺囑是財富移轉的一個方法之一,一般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可用遺囑來分配遺產,但是遺產分配不可侵害特留分,使得需要更大彈性規劃分配者,無法依照意旨處理。若是並無預留遺囑,則依民法應繼分處理,當然繼承人間也可以協議分配,但若產生爭執而興訟時,則以法院裁判來分配。

民法上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再依不同狀況與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繼承順位應繼分特留分等規定如下(表一)。依政府規劃修法,會調低特留分比例,讓財富移轉更靈活。

被繼承人配偶與各順位共同繼承時應繼分與特留分規定表(表一)

    
    
配偶
該順位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
卑親屬
配偶與該順位每人均分
配偶與該順位每人均分
1. 配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 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3. 父母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4. 兄弟姊妹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5. 祖父母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第二順位:
父母

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
第三順位:
兄弟姊妹

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
第四順位:
祖父母

三分之二
三分之一
1. 同一順位所分配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應以均分處理
2. 第一順位代位繼承人有數人時,以原繼承人的份額為準。

不過許多人可能誤會,所有的繼承是否只有一種規定可能就會產生規劃不當,最後埋下紛爭的未爆彈。例如小李是老王的新員工,老王的朋友小張是公司新離職,並剛剛轉任保險公司業務員。他幫員工以團險規劃職災風險,受益人填寫法定繼承人,小張與小李並不認識,所以詢問小李,小李因為不了解法令且也不在意此事,所以無其他意見表示。小李已婚但尚未有小孩,父母已身故,親友中只有一位兄長,但兩人長期交惡。若小李當下產生職災身故,此張保單理賠金可能卻要自己的配偶與交惡的兄長分配?!

所以不同的狀況有不同的順位規定,茲舉例如下,請參考(表二)

各種不同繼承順位規定說明表(表二)

民法規定
勞基法職災規定
勞保遺屬年金規定
當然繼承人
配偶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配偶與子女
配偶與子女
第二順位
父母
父母
父母
第三順位
兄弟姊姊
祖父母
祖父母
第四順位
祖父母
孫子女
受扶養孫子女
第五順位

兄弟姊妹
受扶養兄弟姊妹

2016年7月20日 星期三

蝦咪!我的退休金沒了?!勞工請領權益不要睡著了!

最近熱門勞工議題報導: 《勞基法》工時修法應為「一例一休」,或為「兩例」的爭議不斷。近因源自於去年5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將原本雙週84小時工時,縮短為單週40工時。然而,在例假日的規定上,《勞基法》第36條卻維持著「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的規定。而最近的爭議,就來自於這一週40小時工時該如何分配的問題。(UDN報導)

另外一則沸沸揚揚的勞資爭議是華航的罷工事件,該件是以勞資爭議的調整事項為基點,所提事項非司法可處理,而職業工會,也透過必要的程序取得罷工權,我們也看到飛航班機大亂,擾動許多社會機會成本的損失。

勞資雙方無可厚非都有彼此的爭取與底線,我們希望政府盡快找出解決方案,畢竟台灣目前在國內外經濟黑天鵝事件頻傳的當時,可以找出未來的一條康莊大道,才是每位國民所企盼。

以上所以會釀成工潮,大抵以勞工團體或資深幹部的策劃為主。但以廣大勞工而言,面對資方的資源與能量,相對來說處於劣勢。許多勞工辛勤工作,無非是養家活口。勞工以提供勞動力,在資方的監督之下,為雇主事業打拼,每一分心力與付出的時間,才能造就今天的台灣經濟與社會的發展。

勞工既然是以時間及勞動力付出,以便換得勞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保障,自然需要時刻知道自己受領的權益,俗話說《法律不是為富人而設,也不是用來保護窮人,而是保障知道權益的人》。下列勞工受領權益,一些人疏忽了受領時效問題,最後只能懊悔不已,茲舉重要的勞工請領時效規定,供大家參考。

1.  一般工資(含加班費特休工資):請求時效為5年。
2.  勞基法的退休金: 請求時效為5年。
3.  資遣費:請求時效為15年。
4.  職災補償:依得受領日起2年。


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影響家戶參與自辦都更財務規劃重要項目概析

新政府規劃在8年內興建20萬戶[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蓋因土地資源有限,若可以出售,不論條件如何,都有可能因此進入售房市場,而致政府無法管控。

政府除了以上社會住宅外,對於老舊社區住房,並以都更方式,促成住屋活化。
目前都更主要興建主體有:1.政府公辦都更2.建設公司主導的民辦都更及3.地主自辦的都更。而都更的方式主要有:1.整建(例如外牆拉皮)2.拆除重建

若是家戶參與公辦都更或是建設公司主導都更,因公辦都更通常有公益性或是政策需求性,因此參與家戶可獲得較佳條件。若是由建設公司主導,通常注重社區發展性或是對建設公司而言是有利可圖的個案。因此之故,參與家戶的財務並不需特別擔心。但是若是家戶參與自辦都更,都市更新會的成員便是家戶本身,也就是家戶承擔政府或建設公司責任,因此參與都更就對家戶本身的財務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如果是自辦都更,住戶可能產生[蓋房不掏錢]的盲點。自辦都更通常的更新成本:規劃費用聘用團隊貸款利息營建費用相關稅捐及管理費用等。因此影響家戶財務主要項目舉例如下:

1.  都更方式:整建或重建成本大不同,重建影響財務更大。
2.  建材及房型:若是在黃金地段,將來都更之後有更高價值,住戶願意投入更多財務預算。
3.  可供銷售戶總價:某些狀況享有容積獎勵,如海砂屋獎勵,因此可售戶總價高,可以折抵更多成本,住戶財務負擔可減輕。
4.  預想增加(或減少)都更之後住房的居住水平:經過權變計劃後,願意增加居住品質,選配稍高總價住房,就必需拿錢來補貼價額。

5.  營建中的住宿:若是由更新會負擔此段時間的費用,等於羊毛出在羊身上,若是更新會不擬負擔時,就需自己預備此財務預算。

2016年5月23日 星期一

資產傳承除了遺囑之外還有更有效的工具

近年來豪門爭產連續上演,也造成人們對於富二代負面印象,當然也對社會大眾起了不良示範。因此行政院在日前提出民法繼承篇的修正案,當然這還需立法的過程,或許會有些更動。政院版主要修正在遺囑確立更明確化,即對遺囑形成的條件做更細緻規定。第二是對遺囑財產分配給遺囑人更大空間,這顯示在特留分的比例縮減上。第三,對於嬰兒分割遺產的保護,以及對共有財產分割禁止期限縮短,以免財產權不確定的時間過長。最後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規定補充,例如對被繼承人的重大虐待,則可剝奪繼承權。

綜觀政院的修正版本,確是立意良善,但是以資產傳承的角度,光是遺囑實在無法完善處理。某些人士戲稱遺囑到底是[遺言][遺訓][遺德],此乃遺囑是被繼承人走掉後才被執行,以張榮發的例子,他在身前可是號令八方,可是走之後,想用餘威或德行感動子女,發現都不管用了。

因此,除了遺囑外,有些工具是非常實用,但往往被這些高資產人士或企業主忽略,例如:

1. 某些財產的分配本根不受特留分的限制
一般以遺囑分配財產會受到特留分限制,但如果是以不計入遺產的財產預為分配,則可以特別針對需特別照者,身後多給一些資源。

2. 確實可執行財產分配的機制
以此次張榮發的案例,二房一直催促遺囑執行人動作,但他們卻不為所動,因遺囑指定的執行人並無絕對的義務。若是有一種機制,經過身前安排,可以絕對依被繼承人的意志,就不會造成後代紛爭。

3. 預為稅負的準備
一些繼承的案子,後代因為稅捐的關係,無力為之而放棄繼承的例子實有所聞,這些狀況,許多是在立遺囑時無法料想到的。

4. 鞏固經營權

一些案例,第一代走了之後,第二代就無法和平守住事業,在張榮發的案子可以看的很清楚,若應用對的工具及方法就可以立於不敗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