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3日 星期三

超簡易判斷房地合一稅中自住房適用之稅率心法

明年起就正式實施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房地合一稅是所得稅的性質,一般人可能容易忽略的情況是以為統一在每年5月報稅,必需提醒納稅人房地合一稅是屬於所得稅分離課稅,並於房地產出售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若未限期申報,處3千以上3萬以下罰鍰。

如果我的自住房要出售,到底需不需要繳房地合一稅,該繳的稅率是多少?依據稅捐機關的說明,可以用取得日期交易日期及持有期來認定。

依照稅制規定,有兩款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第一款為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在2年以內。第2款為10511日取得。即以上兩款取得之後再出售的自住房才用新制。另外自住房地指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因此,可依取得日期及交易日期判斷以下各點:

一、適用新制或舊制。二是否適用自住優惠。三適用之稅率。

1.103425日取得,10576日為交易日(即過戶日):依上述第1款,在10312日後取得,但其持有期超過2年,所以不適用新制。

2.104715日取得,10556日為交易日(即過戶日):依上述第1款,在10312日後取得,但其持有期不足2年,所以是新制課稅範圍,且其持有期未達6年,無法使用優惠稅率,因持有期1年內適用45%稅率。

3.105120日取得,110522日為交易日(即過戶日),依上述第2款應依新制課稅,持有期滿5年未滿10年,依規定稅率為20%

4.取得日與交易日同3項日期,但取得原因是繼承,被繼承人父親已在該房地自住2年,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同住並符自住房地規定:依規定可將被繼承人持有期併計,因此持有期已超過6年,計算時所得額有400萬可以扣除,並用10%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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