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家戶持有不動產的比例很高,但還是有相當的持有人對不動產信託相當陌生,其實不動產信託,可是有許多優點的理財工具,以下針對此議題來做重點介紹。
一、不動產信託理財的主體:
依照信託法第一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我們以個人或家戶為例,原持有不動產者為委託人,接受委託管理或處分不動產的專家稱為受託人,獲取信託理財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以下以委託人與受託人用契約成立的信託為例,如果委託人也是受益人叫[自益信託],而受益人為委託人之外的第三人稱[他益信託]。
二、不動產信託理財的優點舉例:
1. 委託專業管理,以此照顧委託人及指定人的生活:
做為信託財產的不動產,經不動產信託的工具,不動產可委託專家管理,這跟共同基金可藉專業人士代為理財的道理一樣。當然所得的收益,可以供給委託人或是其指定之人。
2. 資產保全:
依照信託法第12條規定,原則上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所以除非債權已在信託成立前存在此不動產,或是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基本上信託財產保全是有強大功能的。另外依信託法第6條,需提醒委託人若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3.規劃節稅的功能:
例如信託契約載明,以不動產的租金收益,供給第一代及第二代使用,並指定第三代為信託財產最終歸屬人。如此就無需先由第二代繼承,再轉由第三代承受,即可節省繼承產生的稅負。
三、不動產信託成立時重要的稅捐規定:
1. 土地增值稅:
不論是自益信託及他益信託都免土地增值稅。
2. 契稅:
不論是自益信託及他益信託都免契稅。
3.贈與稅:
自益信託免贈與稅,但他益信託需核課贈與稅。
4.印花稅:
自益信託免印花稅,但他益信託需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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