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7日 星期一

退休族辦理繼承稍不慎恐讓正常退休泡湯


情境故事                                                                     

程先生剛從公司退休不久因其就業時間比較早,自行評估選擇勞保舊制及勞退舊制較有利,因此順利領取一筆性的退休金,並轉存一般銀行帳戶。不久之後,獨子因意外身故,獨子身前單身經營小企業,老實說程先生對他的資產負債狀況,到底是資產大於負債或是負債大於資產,雖不全然清楚,但他也未曾聽聞有債權人找到他的情況。他跟朋友探聽並自行上網查詢,找到民法中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進一步並查到自98年起,已採取全面性概括繼承的限定責任,自忖就算其子有債務,也是以遺產清償為限。因為老伴已不在,就自行辦理繼承手續。哪知後來竟然有兒子的債權人要向自己討債,並揚言扣押自己在銀行的帳戶存款。這讓程先生頓時如晴天霹靂,不知如何是好!

因為目前的繼承制度,原則是採取全面性的限定繼承制度讓繼承人可以不用擔心繼承時若是被繼承人負債大於資產必須以自己的財產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但為要保護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權益平衡,仍是要繼承人有遺產清算的義務,若有不當,仍有用自己的財產清償的風險。關於新的繼承制度,提醒幾點重要注意事項:

1.       遺產清算可分法院清算程序及繼承人清算程序兩種,前者是繼承人已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冊,並完成規定程序,如公示催告債權人聲報債權;後者是未經過上述的程序。
2.      基本上陳報法院遺產清冊並非強制規定也不是成立限定責任的要件就是說若即便未陳報遺產清冊給法院,也適用限定責任。
3.       雖說不論是否申報遺產清冊都是限定責任,但其中有大大不同的法律效果。未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冊的程序,主要的風險在民法第1162-2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以及同條第3項:〔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簡單的說,若是繼承人未依法院聲報遺產清冊的相關規定辦理。繼承人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一個一個來討債,必須不斷清算,最後遺產都拿來還債還不夠時,還必須用自己的財產償還。
4.       若是已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冊,過程中並無過失,也無隱匿財產等等侵害債權人的狀況,跑完清算程序後,就無需以自己財產去償還的狀況。提醒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最後探討,程先生已領取之退休金,之後再存入銀行,可否為扣押?一般都聽說退休金不能扣押,惟程先生已一筆性領取退休金,再轉存入銀行,並不具退休金專戶性質,應不符退休金專戶不得扣押的規定。若其亦無強制執行法第112條:〔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情況,可能產生的風險更大。


2019年5月3日 星期五

媒體刊載報導及文章摘要


(Money DJ理財網:【財子學堂】全球投資報 - 遇到"遺產紛爭"怎麼辦!!)

(博客來理財規劃不求人)

(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富爸爸如何幫兒子安排新房最有利?)

(Money DJ理財網:勞退新制保證兩年期定存利率收益的規定)

(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CPD課程 讓觀念不打結)

(Money DJ理財網:掌握主動權 理財規劃不求人)

(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您的保單得安穩?)

(商周財富網:他花數十萬上課,學遍各種股票分析法,為何最後還是沒有賺到錢?)

(商周財富網:找到了!一舉解決退休前保障、退休後儲蓄的買保險法:「階梯式定期險」)

(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理財規劃案例)

(The News Lens關鍵評論:退休後想要以房養老,除了出租還有另外這兩招)

(創世紀國際管理顧問網:財富移轉規劃及其商機)

(永慶房屋/好房網:誰說一定要大坪數? 「以房養老」有撇步)

(The News Lens關鍵評論:台商在大陸若有小三和小孩,身故之後遺產到底怎麼分呢?)

2019年3月16日 星期六

最近在致理及醒吾兩所大學的理財專題分享

最近在致理及醒吾的理財專題分享, 大概涵蓋:

1.家庭財務報表編制及分析
2.財富管理的核心價值
3.如何應用ETF長期規劃理財
4.理財規劃工具及商品稅務規定

歡迎一起探討:
0920-682-251
tclinone@yahoo.com.tw
新增說明文字

2018年7月20日 星期五

三個關鍵秒懂大專團保

大專年輕人活動力強,學校都會有團保,那團保性質為何?三個關鍵可讓學生或家長快速了解其性質: 1.團保法源中央層級在大學法規定,並責成學校當局協助同學義務: 大學法第34條: 大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 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校定之。遇學生需保險理賠時,各 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2.學生團體保險性質為商業人身保險: (1)依行政機關見解: 財政部保險司釋復學生團體保險是否屬於社會保險疑義?答案是肯定的 (2)依立法院見解:立院正推動改為社會保險,可見仍視為商業保險 (3)依保發中心(半官方機構)及保險公司見解: 詢問該二機構人員及官網內容,均能了解學生團保是商業人身保險性質。 3.商業性人身保險作業適用保險法規定: 依保險法174條:〔社會保險另以法律定之〕。及除了社會保險之外,其他保險均適用保險法規定。

2018年5月25日 星期五

資產傳承法規整合分享課程(CFP持證人組織-理促會)

107年06月CPD開始報名囉! 時間:107/06/06 報到18:30 課程:19:00 開始 主題: 讓觀念不打結! 講師: 林東振老師 說明: 資產傳承規劃相關法令,涵蓋有民法、遺贈稅法、所得稅法、保險法、信託法及不動產法規...等等。 針對規劃顧問常用到的工具及方案,把內含相關法規合併整理比較,希能協助熟能生巧。 期能在日後遇規劃實務時,能精準抓住重點,提高溝通效率,並能獲得客戶最大信賴,達雙贏之效果。 報名連結: https://www.accupass.com/go/1070606

2018年5月20日 星期日

勞退新制保證兩年期定存利率收益的規定

目前勞退新制(個人帳戶制),雇主提繳不得低於每月工資的6%,職工也可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撥。當然這些金額就被匯整為勞工退休基金,在政府的監督下投資運作,這跟共同基金有些類似,是集眾人資金操作,由於基金不保證最終的給付金額,意謂勞工拿到的退休金都是屬於個人的投入,所以基本上與勞保不同,若無特殊因素,財務上較無因大量補貼致破產的疑慮。   問題來了,勞退個人帳戶制,大家可能聽過,該勞退帳戶政府有兩年期定存保證利率,這兩年期定存保證利率是怎樣算的?有些人都誤解算法。   舉一個例子,如某人繳了10年,在中間每年報酬率可能有正或負的報酬,結果10年後累積金額是A ,若每年都以2年期定存利率計算至10年後累計金額為B,10年後可提領時的金額,計算出兩組A及B的金額,若A大於B,以A為準,若A小於B,則為B。第二種狀況,實際報酬率低於提繳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日止其間平均每年收益率,不得低於此一期間當地兩年期銀行定存利率,不足的金額則國庫補足。   有些人會誤會若今年報酬率6%就以6%計,第2年若為負報酬5%會補到2年期定存利率的報酬率。   除此之外,會有那些重要因素,會使未來提領金額可以增多呢?舉例如下:(節錄)

2018年3月20日 星期二

國內建商亂炒CRS議題

CRS是多邊國家金融資訊互享機制,例如A國會把屬於其他會員國稅務居民在A國資產的資訊分享回原稅務國,當然在其他國家的A國居民的資料,也會傳回給A國。 該建商只對一半,不動產不是CRS通報項目。但是該建商是以國內富豪,過去用境外公司名義持有台灣不動產,因房地合一稅實施,其資本利得稅反不如用國內公司名義持有較好,因此之故,持有台灣不動產,成為稅務的利多因素。最終受益人是國人,持有不動產也都在台灣,這與CRS制度八竿子也打不著。應該說,例如台商在本地購買一筆台灣的豪宅,與其在國外(紐約、倫敦)購買有何差別?如果假設美、英兩國與台灣都為CRS實施國,在此基礎下,統計台灣的資本利得稅確實優惠時,才凸顯CRS的影響,若非如此,建商還是不要誤導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