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在就業後到退休前有不同的財務發展周期,因此有不同的財務或投資的需求。其周期劃分成三個階段:一 、累積階段。二 、鞏固階段。三、支出階段。
老王是中小企業主,年輕時一直打拼事業,也漸漸要步入上述人生財務的第三階段,除了預備自己的退休規劃 、自己一生事業的接棒安排外,就是財富如何傳承的問題。他除了聽過遺囑及贈與外,也不知道有何工具來協助財富移轉。
民法規定的遺囑是財富移轉的一個方法之一,一般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可用遺囑來分配遺產,但是遺產分配不可侵害特留分,使得需要更大彈性規劃分配者,無法依照意旨處理。若是並無預留遺囑,則依民法應繼分處理,當然繼承人間也可以協議分配,但若產生爭執而興訟時,則以法院裁判來分配。
民法上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再依不同狀況與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繼承順位 、應繼分、特留分等規定如下(表一)。依政府規劃修法,會調低特留分比例,讓財富移轉更靈活。
被繼承人配偶與各順位共同繼承時應繼分與特留分規定表(表一)
應 繼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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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留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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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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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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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
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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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該順位每人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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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該順位每人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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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配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 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3. 父母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4. 兄弟姊妹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5. 祖父母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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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順位:
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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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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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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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順位:
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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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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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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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順位:
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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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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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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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一順位所分配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應以均分處理
2. 第一順位代位繼承人有數人時,以原繼承人的份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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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許多人可能誤會,所有的繼承是否只有一種規定,可能就會產生規劃不當,最後埋下紛爭的未爆彈。例如小李是老王的新員工,老王的朋友小張是公司新離職,並剛剛轉任保險公司業務員。他幫員工以團險規劃職災風險,受益人填寫法定繼承人,小張與小李並不認識,所以詢問小李,小李因為不了解法令且也不在意此事,所以無其他意見表示。小李已婚但尚未有小孩,父母已身故,親友中只有一位兄長,但兩人長期交惡。若小李當下產生職災身故,此張保單理賠金可能卻要自己的配偶與交惡的兄長分配?!
所以不同的狀況有不同的順位規定,茲舉例如下,請參考(表二)。
各種不同繼承順位規定說明表(表二)
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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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職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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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遺屬年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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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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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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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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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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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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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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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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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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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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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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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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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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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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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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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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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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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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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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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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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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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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